■因涉嫌強姦殺人,鄭州大學畢業生婚禮顧問費用楊波濤已在看守所度過了十個春節
  ■十辦公室出租年來,他先後被判死緩、死緩、無期,但均因“事實不清”被河南省高院發回重審,至今無定論
  ■判處死緩
  2005年9月1日
  因涉嫌一起發生在2001年8月的固態硬碟推薦殺人碎屍案,楊波濤被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。楊不服,提出上訴。
  ■發回重審
  2006年6月7日
  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認定“事實不ssd固態硬碟壽命清”為由撤銷原判、發回重審。
  ■判處死緩
  2006年10月16日
  商丘市中院做出判決:楊波濤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情趣用品緩期二年執行。楊再提出上訴。
  ■發回重審
  2007年10月29日
  河南省高院再以原判認定“事實不清”為由撤銷原判、發回重審。
  ■判處無期
  2009年6月12日
  商丘市中院判處楊波濤無期徒刑。楊又提出上訴。
  ■發回重審
  2009年9月26日
  河南省高院又撤銷原判、發回重審。
  ■檢方撤訴
  2013年8月23日
  商丘市檢察院以“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”為由,決定撤回起訴。
  ■目前
  楊波濤在看守所里度過了他的第十個春節。
  成都商報首席記者 牛亞皓 發自河南
  鐵窗十年,楊波濤已從一個26歲的小伙步入了中年。
  春節,萬家團圓的日子。而在河南省商丘市的一個看守所里,作為2003年一起命案“犯罪嫌疑人”的楊波濤在這裡度過了他的第十個春節。
  13年前的一起強姦殺人碎屍案,讓楊波濤的人生髮生了巨大的變化。經商丘市中院3次判決,河南省高院3次裁定撤銷原判、發回重審,最終商丘市檢察院撤銷了起訴。十年來,被告人和受害者的家屬都飽受煎熬,不斷上訴、上訪,他們說:“只想儘快要一個結果。”
  1
  案/發/
  22歲女子離家打工慘遭殺害
  2001年8月16日8時許,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商丘市建築公司家屬樓206室的劉某,發現家門口放著兩個“有點臭味”的黑色塑料袋,“以為是誰家沒吃完的肉”,就讓丈夫扔到了樓下的垃圾堆。隨後一名撿垃圾的老漢打開塑料袋,裡面是一條人腿和女性人頭。
  8月18日,商丘市平臺開發區農民孫某在一處玉米地中看到另一黑色塑料袋,裡面包著人的軀幹。8月19日,警方在同一地點發現左下肢和雙上肢。
  據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(以下簡稱梁園分局)的屍檢報告、河南省公安廳的刑事技術鑒定書,六屍塊拼接成一具長約162釐米的屍體,“符合掐、扼頸部、捂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後又加以分屍”。
  9月7日,商丘市夏邑縣桑堌鄉李莊村村民李齊明來到梁園分局刑警大隊,稱其妹妹李月英失去音信。“聽村主任說商丘發生一起殺人案,我來看看。”李齊明說,李月英圓臉、短髮、不胖不瘦、腳心有兩個雞眼。
  李月英1979年生,父母、姐姐、兩個哥哥均務農,初中畢業後到商丘某技校學習了三個月的裁剪,曾到上海、常熟、義烏打工,在義烏一家服裝廠的車間加工襯衣。李月英的父親李修本記得,當時22歲的李月英到商丘轉乘去義烏的汽車,離家時提著一隻旅行包。
  李修本告訴成都商報記者,警方隨後讓他看了屍塊的現場照片,“光讓看照片,天熱屍體高度腐壞,當時沒法認屍體”,“DNA鑒定結果出來以後公安才確定是我的孩子”。
  2003年12月26日,梁園分局據委托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進行的DNA鑒定結果,認定碎屍案中的死者為李月英。
  2
  調/查/
  犯罪嫌疑人曾被排除嫌疑 後寫下5份親筆供詞
  李修本在尋找李月英的下落時,曾問到了她的初中同學楊春明。
  楊春明為桑堌鄉楊莊村人,與李月英同齡,兩人都曾在夏邑一中求學。楊春明說,初中畢業後沒再見過李月英,直到2001年才開始聯繫。這年8月的一天下午,身在老家的楊春明接到了李月英的電話:“她說‘我在商丘,想去義烏打工,不知道能不能買到車票’。我說‘你要是買不到票就去我租的地方住,鑰匙在門市部,你去拿’。她說‘嗯’”。
  “門市部”,為楊春明的哥哥楊波濤的某家電品牌專賣店。楊春明2000年到店里幫忙,租住在商丘睢陽區周園村的民房裡。2001年的五六月份,李月英在楊的租房處住過兩天。
  楊波濤1977年生,身高178cm左右,父親為小學教師、母親務農,有一個姐姐、一個妹妹,1998年畢業於鄭州大學經濟管理專業,1999年與大學時談的女朋友宋某在商丘市“商品大世界”內合開了家電專賣店。宋某稱,專賣店2000年4月起盈利。楊波濤的姐夫馬江波告訴成都商報記者,2001年他與楊的姐姐結婚時,楊波濤送了一套音響,“進價都4000多元”。
  2001年9月10日,楊波濤首次接受梁園分局刑警大隊的詢問,稱認識李月英,不過李月英8月13日並未聯繫過、找過自己。警方當時還問他“李月英在商丘有啥熟人沒有”。
  楊春明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說,李月英有個安徽的男朋友,叫老九,21或22歲,義烏打工時認識,遭到李月英家人的反對;2001年,“老九”來商丘找過李月英。此後,警方曾向楊春明詳細詢問“老九”的情況。“我二兒子去安徽找過他,當時他去打工了,他娘在家,說他沒上商丘去。法律上我不懂,公安都排除他(的嫌疑)了,我相信公安。”李修本說。
  商丘市中院曾主持公檢法召開了一次座談會,案件偵辦人員回憶,“當時經過調查,被害人家人說被害人不願意家裡的這個對象,我們目標轉移了”,“案發後,把目標鎖得很廣,最後也把楊波濤排除了,後來又查到了楊波濤”。
  2003年12月27日、29日,楊波濤又被叫到梁園分局刑警大隊接受詢問。
  “通過對李月英生前活動情況及社會關係調查,發現楊波濤有重大殺人嫌疑,我局遂於2003年12月27日依法對楊波濤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。通過對楊波濤的詢問,楊波濤拒不交代,此案一時陷入困境。我隊幹警通過外圍調查,也未取得任何突破。”梁園分局的一份《“2001.8.16”碎屍案偵破過程》顯示,2004年6月11日,該案原偵辦人員將楊波濤“仍拒不交代”的情況彙報,“分局領導高度重視,決定對此案強力攻堅”。
  2004年6月15日,楊波濤開始向警方交代其強姦殺人並分屍、拋屍的“犯罪事實”。此後幾日連續交代詳細犯罪過程並寫下親筆供詞和悔過書。“我接到了李月英的電話,她說準備去義烏、買票買晚了準備到我妹的租房處住一晚上。我和她提著行李,到了房間內,當時天熱穿得比較少,我突然產生了占她便宜的想法。”楊波濤寫道,他將李的雙手捆住,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係,李月英要告他強姦,他掐她的脖子,一分多鐘後她就“不動彈”了。
  楊波濤向警方交代,當晚他回到門市部後極度恐懼和後悔,第二天購買黑色塑料袋、手套、膠帶,用刀和鋸將李月英分屍,騎自行車拋屍。
  寫下5份親筆供詞,2004年6月27日楊波濤被刑事拘留,7月6日被逮捕。7月29日梁園分局向梁園區檢察院遞交起訴意見書,9月5日移送審查起訴。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,2005年7月25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“故意殺人罪”提起公訴,8月8日商丘市中院開庭審理。
  新聞聚焦
  2012年3月14日修改前的《刑事訴訟法》,沒對二審發回重審的次數進行限制。
  而2013年1月1日修改後施行的新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,二審法院審理抗訴、上訴案件,發回重審的次數只能1次。“本案如果沒有經過上級法院批准延長審結期限,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。”
  3
  審/理/
  三次判決均被高院撤銷
  檢察院最終決定撤訴
  2005年起,這起殺人碎屍案進入了一審判決、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反反覆復之中。
  2005年9月1日,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,判處楊波濤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。楊不服,提出上訴。2005年9月12日的上訴狀中,楊波濤稱之所以做出有罪供述,是因遭到了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。“他們連著17天17夜把我關在賓館里,折磨得我出現各種幻覺、錯覺,就像靈魂飛出去一樣;我失去了一切。”他在上訴狀中寫道。
  2006年6月7日,河南省高院做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,以原判認定“事實不清”為由撤銷原判、發回重審。在省高院對商丘市中院的一份該案發還提綱上,省高院認為有幾個問題不明:“殺人分屍現場是否是楊春明的租房;殺人的菜刀、被害人的物品需要查清去處;對拋屍現場提取的指紋應查清是何人所留;查清作案時間殺人時間是2001年8月13日晚還是8月14日晚;被告人提出公安機關在偵查中有逼供和誘供情節,請查清。”
  2006年7月26日梁園分局在一份《情況說明》中寫道:“殺人分屍現場是楊春明的租房處;殺人分屍時間是2001年8月14日晚;楊波濤殺人所使用的刀以及被害人的物品均無法查找。我局在辦理楊波濤故意殺人一案中,沒有刑訊逼供、誘供等情節。”
  2006年7月4日梁園分局刑警大隊還作出另一份《說明》:“2001年‘8.16’殺人碎屍案,共發現兩處拋屍現場,其中第二現場發現三包屍塊,在最東端的一包(裝雙上肢)的外層塑料袋上,經技術顯現,顯出一枚指紋,經對楊波濤十指作比對鑒定,無法認定同一。”
  2006年10月16日,商丘市中院做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:被告人楊波濤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。楊再提出上訴。2007年10月29日,河南省高院再以原判認定“事實不清”為由撤銷原判、發回重審。2009年6月12日,商丘市中院判處楊波濤無期徒刑。楊又提出上訴。2009年9月26日,河南省高院又撤銷原判、發回重審。
  2012年4月6日,商丘市中院開庭審理楊波濤案,一直未下判決。2013年8月23日,商丘市檢察院以本案“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”為由,決定撤回起訴。8月26日,商丘市中院下達刑事裁定:准許商丘市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楊波濤的起訴。
  律師說法
  本案直接證據缺失
  “案子當時在商丘影響很大。我們也相信公安,以為他真殺人了,都不想管他,殺人就該償命。”楊波濤的姐夫馬江波告訴成都商報記者,後來律師翻閱卷宗,發現事情沒那麼簡單。
  楊波濤的辯護律師、河南顯赫律師事務所律師沈祥豐發現楊波濤的口供有上百處矛盾點:拋屍現場、肢解過程、死者姿勢、分屍幾塊、黑色塑料袋的使用、分屍和拋屍工具等細節前後供述都不一致。“對死者的遺物,供述中悉數列舉,連商丘去義烏的汽車票價都記得清清楚楚,如讓人觀看一個用圓規畫的雞蛋,總有太圓的感覺。”沈祥豐說。
  相關詢問筆錄顯示,2004年6月26日,警方向李修本詳細詢問李月英離家時的穿戴和隨身物品。2005年1月6日,警方向商丘市萬里汽車站站長詢問商丘至義烏的汽車票價。
  沈祥豐決定為楊波濤作無罪辯護。沈祥豐認為,本案直接證據缺失、間接證據因不具有關聯性而沒有形成證據鏈:警方認定的肢解現場等都沒有與死者有關聯的血、肉、毛髮等物,屍塊、裝屍袋、拋屍現場沒有與被告人相關的指紋、手紋、足印、車印等痕跡,也無死者體內受強姦後被告人的排泄物的鑒定證據;楊波濤是否接到李月英的電話、李月英是否去了楊春明的出租屋,除楊波濤的供述外,沒有其他證據證明。
  商丘法醫曾於2004年9月17日出具的《關於李月英陰道內分泌物為什麼沒有提取的證明》顯示,“已高度腐爛,陰道內外有大量蛆蟲,陰道內分泌物無法提取”。警方曾在楊春明的出租屋內提取了一塊有少量紅色附著物的水泥塊,以為有血跡,但2004年3月31日梁園分局委托公安部的物證檢驗報告顯示,“附著物檢出S、Ca元素”。
  2005年8月17日,商丘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前曾主持公檢法召開了一次座談會。座談會上,案件偵辦人員認為,楊波濤已做了有罪供述,“證據確定存在矛盾”、“到現在都沒有解決”,“認定案件的理由比不認定案件的理由充足”。
  聲音
  法學專家:
  若不補充偵查,則可以放人
  楊波濤被列為犯罪嫌疑人至此,已歷時10年,至今沒有定論。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、法學博士劉德法認為,該案走到今日之局面,也許因為案件事實和證據存在“兩難”:既不能排除被告人有作案的嫌疑,也不能排他性地認定被告人無罪。
  劉德法告訴成都商報記者,2012年3月14日修改前的《刑事訴訟法》,沒對二審發回重審的次數進行限制。2013年1月1日修改後施行的新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,二審法院審理抗訴、上訴案件,發回重審的次數只能1次。劉德法說,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02條規定,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2個月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進行宣判,因特殊情況延長的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“本案如果沒有經過上級法院批准延長審結期限,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。”
  劉德法認為,現代刑事司法理念應當是“無罪推定、疑罪從無、非法證據應予排除、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所得出的證明結論應當是唯一的、程序正義重於實體正義等”,“在該案的訴訟過程中,可能存在相關辦案人員司法理念落後、重打擊輕保障的主觀認識問題”。
  2014年1月23日下午,商丘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王利華告訴成都商報記者:“我們已將卷宗移交公安,現在公安正在補充偵查,接下來如何處理根據補充偵查的情況來定。”
  商丘市公安局宣傳處處長張大勇否認了檢察院的說法。“案件還在檢察院。”張大勇苦笑著對成都商報記者說:“如果檢察院再退回公安補充偵查,得給補充偵查意見。這個案子已經審過三次了,我真不知道公安接下來還能怎麼辦。按理說有罪無罪,都可以判了。”
  “按照相關法律程序,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,不然就可以放人了。”劉德法說。
  辯護律師沈祥豐,最近一次到看守所會見楊波濤是在2012年3月,楊給他留下“很瘦、很急躁”的印象。十年來,被告人及其家屬、受害者家屬都在不停地上訴、上訪。楊波濤的姐夫馬江波說,他和其他親屬到市、省、北京各部門跑了不下200趟,楊波濤的父親替兒伸冤已家徒四壁。李修本也說,家人上訪次數之多已數不清,“孩子他娘已經神經,(天)黑了就哭叫”。2月5日,大年初六中午,李修本又告訴成都商報記者,李月英的母親心臟病發作正在醫院搶救。
  雙方家屬均說,被摧殘的日子確實難忍,只想儘快要一個結果。  (原標題:嫌犯十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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